四.针刺导气法的临床运用
针刺导气法主要运用于远道取穴,主治乱气相逆引起的五乱病,《灵枢·五乱》:“气乱于心,则烦心密嘿,俯首静伏;乱于肺,则俯仰喘喝,接手以呼;乱于肠胃,则为霍乱;乱于臂胫,则为四厥;乱于头,则为厥逆,头重眩仆。”此乃五乱病的症状,针对这些症状,《内经》选穴为“气在于心者,取之手少阴、心主之输。气在于肺者,取之手太阴荥,足少阴输。气在于肠胃者,取之足太阴、阳明;不下者,取之三里。气在于头者,取之天柱、大杼;不知,取足太阳荥输。气在于臂足,取之先去血脉,后取其阳明、少阳之荥输。”这是开创性的论述,为后世针刺导气法的主治症状及取穴方法打下基础。
《内经》认为五乱病是清气在阴,浊气在阳,营气顺脉,卫气逆行,清浊相干而引起,也就是说乱气相逆主要是清浊相干,营卫之气紊乱发生的,针刺导气能治这些病,同样也能治理与营卫二气运行失常有关的病变,所以先父说:“若行导气同精之术……能调导其营卫气血趋于正常,则五脏神志可复。”[8]如导引卫气,交通阴阳,以治卫气不得入于阴,常留于阳引起的失眠;卫气留于阴,不得行于阳引起的嗜睡。或先补后导卫气,治卫气虚,卫阳不固而引起的恶风、自汗、容易感冒。此外,以《内经》导气手法为主,结合后世诸家,还可治疗肘、臂、腰、脚、身疼和肢体痿痹、偏枯。
五.针刺导气法的注意事项
1. 《素问·宝命全形论》:“凡刺之真, 必先治神。"医生应按照《内经》的有关教导,在针刺病人时要“如临深渊,手如握虎,神无营于众物。”专心致志地候气、导气。同时还要“必正其神,欲瞻病人目、制其神、令气易行也。”密切观察病人的精神状态,通过语言动作诱导,使病人精神聚会,心情舒畅才能更容易导气。如病人精神恍惚,思虑纷纭,则不宜导气。
2.《灵枢·邪气脏腑病形》:“诸小者,阴阳形气俱不足,勿取以针,而调以甘药也。”针刺导气法同样不适用于体质太虚,阴阳形气俱不足的病者。
3.在针刺导气过程中,针下可能会遇上紧疾之邪气,应立即泻之,切忌误导邪气深入,反致病情加重。
4.儿童好动,心搏较快,气血流动迅速,在候气中,辨认邪正不易,导气会出现差错,应慎用针刺导气法。
病案举例:外伤引起左臂丛神经损伤症
患者何××,男,20 岁,初诊于1994年 5 月28 日。
患者于当年 4 月29 日因车祸致左腿股骨骨折(由某医院外处理),左手严重拉伤、左肘、腕关节屈伸功能及左前臂前后旋动功能均丧失,左手除屈指肌力属三级外,其余肌力为0级,感觉基本消失。某医院诊断为左手臂丛神经严重损伤,曾给予维生素 B 1 2 , 康洛素及局部取穴针刺, 除屈指范围稍增外,余症无改善。其舌质红苔簿白、脉细涩,此为瘀阻经络,但外伤流血形成气血不足。故先针刺督脉与三阳经交会的大椎穴以行气通经,候得针下徐而和之正气则先补后导,行针10 分钟后,病者觉得沿上、前臂外侧一直至大拇指有温暖感,30 分钟后,热感大增乃出针。是夜左上肢热感仍未消失,但十分疼痛,至次日凌晨热感消失后疼痛始止,左手屈指功能明显好转,范围增大,触按手臂略有感觉。另予行气活血去瘀之药,处方:北芪60g,当归尾、桃仁、赤芍、丹参均15g,鸡血藤30g,红花12g,制全蝎10g,先煎田七10g和穿山甲30g。每天一剂,连三服。
以后再分别独取大椎及健侧(右手)尺泽、曲泽、小海、曲池、合谷等穴针刺,用先补后导的手法。每次行针期间,病者均觉患肢有温热感,且夜间患肢疼痛,随着针刺的次数增加,左手知觉渐渐恢复,其痛亦跟着减少,这可能是经络渐通,通则不痛之故,内服中药基本上按前方加减。至七月下旬,病者左腕已能屈伸自如,握拳有力,但屈伸肘部之力仍稍差,屈指肌力达5级,肱二头肌力、旋后肌力均达2 级,左上肢其余肌力均达4级,半年后,左上肢功能全部恢复正常。
小结
《内经》奠定了针刺导气法的基础,后世针灸家的调气法,进气法、纳气法、运气法、通关接气法等解决了在导气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。笔者结合先父多年经验,总结了有关针刺导气的手法,通过临床实践,证明是行之有效的。此手法既可以在远离患处取穴针刺治病,又可以引起营、卫二气的循经传感现象,如能用现代科学手段深入分析这些现象,将有助于经络实质的探讨。
参考资料
1. 张仲景:金匮要略.第1版.北京:人民出版社,1963:18.
2. 杨继洲:针灸大成·东垣针法.第1版.北京:人民卫生出版社,1963:357.
3. 徐 凤:针灸大全.第1版.北京:人民卫生出版社,1958:61--64.
4. 汪 机:针灸问对.第1版.江苏: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,1885:75.
5. 杨继洲:针灸大成.第1版.北京:人民卫生出版社,1963:125.
6. 陆寿康:胡伯虎,张兆发.针剌手法一百种.第1版。北京: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,1988:8.
7.吴绍德:王佐良,徐玉声,等.陆瘦燕针灸论著医案选。第1版.北京:人民卫生出版社,1984:139.
8.韩绍康:试论“经隧”的作用及其剌法.广东中医 1962:19.